發生爭議后,雙方就解決問題達成了協議并已經履行,能否隨意反悔?再就同一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會得到支持嗎?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趙某在與租車公司解除合同后,雙方已簽訂協議,明確用保證金沖抵欠費及違約金,公司也如約退還了尾款。然而,趙某事后反悔,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已抵扣的違約金。法院審理認為,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畢,趙某此舉構成違約,遂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請,并支持了租車公司的反訴請求,判令趙某支付違約金。法官提醒,誠信是民事活動的“基石”,達成和解后應恪守承諾。
據案情介紹,2019年9月,趙某與租車公司簽訂汽車承租運營合同,約定趙某租賃公司的車輛從事運營,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至2027年9月,趙某須向租車公司繳納5萬元保證金并按期支付車輛承租綜合費。合同還約定,違約解除的一方,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
2024年6月,趙某單方將車輛交還租車公司并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承租期間,趙某累計拖欠租車公司費用2萬余元。
2024年10月,趙某同租車公司簽訂了合同解除協議書,約定: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就合同解除達成協議,趙某拖欠公司的2萬余元租車費用構成違約,在其交付的5萬元保證金中扣除,并承擔違約金1.8萬余元,剩余1萬余元保證金,公司同意退還趙某,雙方就有可能產生的一切問題一次性解決、互不追究……如趙某違反上述協議約定,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協議簽訂后,公司如約向趙某退還了1萬余元保證金。
2025年3月,趙某將公司起訴至槐蔭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向趙某退還租車期間累計多收取的9.02元、向趙某退還收取的1.8萬元。
租車公司辯稱,趙某主張的9.02元沒有事實依據,如果按趙某要求的計算方式,租車期間累次轉賬金額應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按照同樣的算法,趙某僅拖欠公司的手續費就達上百元。趙某要求退還1.8萬元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租車期間,趙某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并累計拖欠公司2萬余元,已構成違約,本應向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雙方協商后共同確認收取1.8萬元違約金,并約定可能產生的一切問題一次性解決、互不追究,趙某違約在先、濫用訴權、反復起訴,因此不應返還。
據了解,租車公司隨即向法院AC米蘭官網提起反訴,認為趙某在持續違約的情況下,與公司簽署解除合同協議后,違反協議約定的具體內容,多次投訴、起訴公司,濫用訴權、惡意提起訴訟,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經營以及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了包括訴訟費用、商業信譽、人員精力等在內的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趙某按協議向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
法院認為,該案系租賃合同糾紛。根據查明的事實,趙某已經同租車公司簽訂解除協議書,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合同義務。雙方已經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保證金扣除2萬余元及1.8萬元后,剩余1萬余元退還趙某,趙某簽字確認后又提起本訴訟,要求退還1.8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趙某稱公司多收取費用9.02元并要求退還,但涉案解除協議書中已經載明甲乙雙方就合同履行期間可能產生的一切問題一次性解決,其他互不追究,趙某該項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趙某主張案涉協議書系受公司脅迫簽署,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因此對趙某主張的該項事實法院不予認定。趙某違反解除協議約定起訴公司,因此,公司要求趙某支付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但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酌情調低。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趙某全部訴訟請求;趙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事主體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并對自己民事權利進行處理,屬于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一般情況下協議合法有效。但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當事人舉證證明簽訂調解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等情況,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因此,民事主體在訂立協議之前,應當保持審慎態度,全面了解各自的權利義務,仔細審核各項條款。簽訂協議后,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信守自己的承諾,不得無故反悔或拒絕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