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說給一輛新車,月租金3137元,租滿5年車就歸我們。要是不想繼續租,交滿一年租金后可以隨時退車?!睆V西的韋女士回憶起去年7月與哥哥一同簽訂“以租代購”協議的經歷,語氣中滿是無奈。他們原本以為找到了低門檻跑網約車的機會,卻在一年后提出退車時,被汽車租賃公司
像韋女士這樣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5月,浙江的李先生以首付6.6萬元、月供8000元(36期)形式“以租代購”了一輛新能源汽車。提車僅10天,車輛就在高速上被貨車追尾報廢了,對方保險公司同意全損理賠38.4萬元,但租車公司不同意全損理賠,堅持修車,還要扣3.4萬元折舊費。李先生擔心大事故車存在安全隱患不愿再租用,卻被公司告知“若退車,首付和折舊費都將不予退還(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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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類似的汽車“以租代購”維權事件早就出現。該模式最早是針對征信差和資金儲備較低的消費者推出的。特別是一些從事網約車、貨運行業的人群,能夠通過這種模式低成本開展業務。
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汽車租賃公司利用信息不對稱,故意模糊“以租代購”合同性質,將其包裝成普通租車服務,承諾可以退租,卻對關鍵風險避而不談;有的公司甚至展示虛假的高收入流水,讓消費者在未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匆忙簽約。同時,一些租賃合同條款權責不對等,條款大多傾向保護公司利益,而對消費者義務、違約責任規定等細致嚴苛。更有甚者,連合同中所列車型都與實際交付車輛不符。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季運達指出,汽車領域所稱的“以租代購”,一般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消費者簽訂《融資租賃協議》,約定融資租賃公司向特定汽車銷售方采購指定車輛,并將其租給消費者,消費者定期支付租金,租期內車輛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消費者僅有使用權,租約期滿后,一般約定消費者象征性支付一筆買斷費,從而取得車輛所有權。
這種“以租代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如果正當宣傳,雙方平等自愿簽署相關協議的話,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是合法有效的。
季運達表示,如果商家存在以“租車”名義,承諾可以隨時退租,但實際與消費者簽署的是融資租賃協議,可能涉及如下違法情況:
首先,可能涉及民法上欺詐、顯失公平及格式條款無效問題。如果商家在宣傳時聲稱可隨時退租,但對退租違約金刻意隱瞞,違反了合理告知的附隨義務,使消費者產生可以無代價退租的錯誤認識,可能涉及民法上的欺詐。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和汽車銷售公司在合同中加入過于嚴苛的條款(如限制過戶,否則將沒收定金或需承擔高額違約金等),顯然違反了公平原則,可能涉及顯失公平問題。這類條款往往是汽車金融公司單方制定,消費者在簽署時無權修改或提出異議,可能構成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或豁免公司方主要義務的格式條款,面臨無效的法律后果。
其次,可能涉及虛假宣傳。一些商家在宣傳時,瞄準了想從事網約車、貨運行業的人群,打出了“既能賺錢又能得車”的噱頭,虛構跑車流水,引誘消費者購買車輛,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
吉林良佐律師事務所主任尤金堂表示,依據相關規定,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行為,如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等,消費者因欺詐行為遭受損失,可主張“三倍賠償”(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若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消費者可主張“二倍賠償”(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尤金堂認為,首先應出臺專項管理辦法。建議由多部門聯合出臺汽車“以租代購”業務管理相關辦法,填補行業規范空白。具體包括提升準入門檻,要求經營者須具備“融資租賃資質”或“汽車租賃資質”,并滿足一定硬性條件,確保資金實力;擁有完善的風控體系,且需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備風控數據。同時,應加強合同規范,如合同采用標準化模板,對所有權轉移條件等條款進行重點明確,避免模糊表述;明確租金構成,禁止隱性收費;細化退租流程,如區分“有責退租”與“無責退租”,并分別明確相應情形。
在監管層面,應強化多部門協同機制。建立“市場監管+銀保監+交通”三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市場監管部門應對虛假宣傳和格式條款違法等行為進行重點查處;銀保監部門應聚焦資金流向監管,防范金融風險;交管部門應對“以租代購”車輛的運營資質進行專項核查,實現監管無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