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業主反映,今年年初,他們將車位租金交給了物業經理,但是最近車位有效期從幾百天突然縮短成十幾天,并且物業經理也被停職了,這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1月,物業經理說有車位可以租給我們,我們2月跟他簽訂了兩個車位租三年的協議,還付了15000元租金,這個月月初我們發現車位的有效期只剩下十幾天了。
業主彭先生租賃了兩個車位,車位僅正常使用6個月,3年租期就“蒸發”了大半。而另一位業主張先生遇到的則是一車位多租的問題。
張先生說,自己平時不常來店里,本想租個固定車位圖方便,沒想到卻成了 流動停車。記者查看業主們提供的材料發現,租金大多通過微信或銀行轉賬,直接支付給了原物業經理的個人賬戶。
業主們稱,正因為這位經理在小區工作了十年,大家才沒有戒心??傻搅?月22號,小區物業突然貼出公告:原物業經理因個人原因被暫停職務,7月16日起不再負責小區物業工作。同一時間段,業主們發現道閘上自己車輛的停車有效期,突然大幅 縮水。
記者前往倉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科的工作人員表示,原物業經理因涉嫌私刻公章,正在公安機AC米蘭官網關接受調查。
對此,法律人士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物業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以物業公司名義簽訂的協議,對物業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盡管租金未進入公司賬戶,物業公司仍應履行該車位租賃協議。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7月31日,記者再次前往該小區了解情況,物業工作人員表示,部分業主收到的發票早已被紅沖作廢,租金沒進物業公司賬戶。
據了解,業主們原來停的車位,一部分是開發商自有產權,由物業代管,這部分暫時能開放供業主使用;另一部分是其他業主的私人產權,出問題后已被收回。小區地下停車場沒有臨停車位,導致部分業主的車輛無處停放。建新鎮政府物管站工作人員表示,將協調物業公司租賃周邊商場的車位供業主臨時使用。
此次事件中,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同是利益受損方,業主的合法租賃權益受到侵害,物業公司的聲譽與應收賬款也因內部管理漏洞而蒙受損失。當務之急是物業公司能主動扛起責任,正視業主的合理訴求,拿出切實方案,彌補業主的停車權益,用行動重建信任。畢竟,小區是業主的家,也是物業履行職責的陣地,唯有雙方通力合作,才能讓這場 車位糾紛 盡快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