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郭燕 通訊員 崔杰 陳嘉思)勞動者收到公司聘用函后,因有訴訟記錄、“背調”不合格被取消錄用。面對此種情形,勞動者該怎么辦?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勞動者因有訴訟記錄而被拒絕錄用的案件,判處某軟件開發公司賠償張先生13200元。
2024年4月1日,某軟件開發公司向張先生發出聘用函,聘用張先生擔任量化開發一職,并寫明擬入職日期及工資等事項。當日,張先生向某軟件開發公司出具聘用回執并確認于同年5月6日入職某軟件開發公司。同年4月15日,張先生與原就職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于4月23日在某軟件開發公司旁租房、租車位,積極為入職做準備。同年4月26日,某軟件開發公司突然聯系張先生,表明其需要錄用“背調”結果為綠燈或藍燈的候選人,但張先生的“背調”結果是黃燈,不符合其錄用標準。
張先生立即聯系“背調”公司了解情況,“背調”公司稱張先生存在訴訟記錄,故“背調”公司給張先生黃燈評價。張先生向“背調”公司提出異議,表明訴訟記錄是張先生曾因被騙取錢財而發起的維權訴訟,張先生在維權訴訟中是原告,且該維權訴訟為民事訴訟,因此,該訴訟記錄給張先生黃燈評價屬就業歧視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此后,“背調”公司向某軟件開發公司發送修改了“背調”結果的郵件,表示由于案件僅涉及民事訴訟,候選人的訴訟地位為原告和上訴人,程度較輕、風險較小,建議候選人的“背調”結果可以由黃燈轉為藍燈。張先生再次聯系某軟件開發公司表達希望入職的意愿,某軟件開發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絕錄用。
張先生認為,某軟件開發公司因其存在民事訴訟記錄而拒絕錄用屬就業歧視,侵害了其平等就業權,同時造成其重大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某軟件開發公司賠償其搬家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軟件開發公司經與張先生溝通后向張先生發出聘用函,張先生據此有理由相信某軟件開發公司將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為此,張先生搬至某軟件開發公司附近居住,并向原工作單位提出離職,后某軟件開發公司又以張先生入職“背調”結果不符合錄用標準為由拒絕錄用張先生,某軟件開發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信原則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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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跨省搬遷、生活成本增加,綜合考慮本案證據顯示的張先生支出的房租、誤工費、停車費、交通費,并結合后續張先生入職其他公司的工資報酬酌定的失業賠償,法院酌情判處某軟件開發公司向張先生賠償13200元。
誠信是勞資關系的基石,訴訟記錄本身并非拒絕錄用的正當理由。在招聘過程中,部分用人單位在發現求職者曾有訴訟記錄后,便單方面取消已發出的錄用通知。此種行為不僅可能觸碰法律紅線,還會給用人單位自身帶來相應的法律責任。
職場中要遵守誠信原則。民法典第七條規定了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本案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送包含聘用職位、聘用薪資等內容的聘用函,其意為向勞動者表達將要聘用勞動者的意思表示,由此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特殊信賴關系,勞動者據此作出職業選擇,并積極為入職做準備。而后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錄用勞動者,屬于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民事訴訟記錄本身并非用人單位拒絕錄用勞動者的正當理由。訴訟作為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僅是解決糾紛的司法途徑,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機制。勞動者若因行使訴訟權利而被拒絕錄用,等于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使得勞動者在就業與維權之間進退兩難。用人單位錄用標準應基于崗位需求對勞動者相關職業技能、工作經驗等進行考察,而民事訴訟是當事人對其民事權益受損狀況采取的救濟方式,并非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的正當理由。用人單位應結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應對已經發出的錄用通知負責。
用人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存在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受損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從原單位離職后的工資收入損失、經濟補償、為入職新單位磋商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體檢費以及放棄入職其他單位的機會損失等。本案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送聘用函,勞動者為后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搬離原住處,重新租賃房屋、車位等支出了一定費用。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聘用勞動者,應對由此造成的勞動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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