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W/海拔新聞記者 荊勝欣 通訊員 涂霏雨)日常生活中,租車出行已成為不少人的選擇。然而,文昌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卻因一場深夜車禍,上演了三個年輕人相互“甩鍋”、租車公司索賠無門的亂局。這起案件猶如一面鏡子,清晰照見了租車過程中容易被忽視的“陷阱”,也為租車雙方敲響了警鐘。
深夜,一場慘烈車禍讓租來的汽車損毀嚴重、面目全非。事故發生后,租車公司甲公司將A、B、C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車輛預估維修費、高達30%的折舊費、維修期間一個月的租金。然而法庭上,一場圍繞“誰是肇事司機”的激烈爭辯驟然展開。
被告A滿臉委屈地向法官訴苦:“《汽車租賃合同》確實是我和甲公司簽的,但出事時車不是我開的。我把車借給朋友B時,特意叮囑他必須讓有駕照的女友開,絕對不能無證駕駛。出事當晚我睡得很沉,是B的朋友C跑來告訴我出了事?,F在B不見蹤影,C又不承認開車,這責任怎么就落到我頭上了呢?”
法庭上,A一口咬定是B的朋友C開的車,C卻堅決否認,B則干脆玩起了“消失”。租車公司甲公司認為A、B、C三人都難辭其咎,堅持要求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時,涉事車輛雖已送修,但維修廠僅出具了報價單,實際維修工作尚未啟動。
面對這錯綜復雜的局面,法官并未糾結于“誰是司機”這一難以厘清的問題,而是緊扣合同核心要點,抽絲剝繭地審查案件。
首先,關于合同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4條,雖租車合同已到期,但A未歸還車輛,租車公司甲公司也未能把車取回來,此舉構成“事實租賃”的自動延續。因此,事故發生時,A簽署的租車合同依然有效。A作為合同簽署人,在法律上屬于車輛的“責任主體”,需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即便車輛轉借他人,這份責任也不會隨之轉移。
其次,審視甲公司的索賠內容。其一,維修費方面,合同明確約定定損修車需委托4S店,并以4S店出具的發票為依據。但甲公司選擇的是資質不明的“X維修廠”,僅提供一張報價單,在車輛未實際維修、費用尚未產生的情況下,無法證明損失的真實性,故維修費訴求難以成立。其二,折舊費方面,甲公司提出按維修費的30%收取折舊費,卻無法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合同約定或行業標準,這種缺乏依據的費用,法院不予認可。其三,關于一個月的日租費,車輛尚未啟動維修,甲公司便索要一個月租金,又無法提供維修時長的可靠依據,該訴求同樣無法得到支持。如確實實際產生了相關費用,可再另外訴訟維護權益。
最后,針對甲公司要求B和C承擔連帶賠償的主張,法官指出,《汽車租賃合同》的簽約方僅有A,甲公司既無法證明B或C與事故存在直接關聯,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B和C無需承擔合同責任。A與B、C之間的糾紛,應通過另外渠道解決。
最終,隨著法槌落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既明確了A應承擔的合同責任,更因甲公司索賠憑據不足,否定了其各項訴求。同時,由于B和C未參與租車合同簽訂,且無證據表明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無需向甲公司承擔責任。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AC米蘭官網甲公司也對判決無異議,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此案中,無論是租車人A隨意將車輛轉借給無證人員,還是租車公司對超期車輛疏于管理,各方都漠視了規則的重要性。法律從不偏袒心存僥幸者,車輛可以轉借,責任卻不能隨意轉嫁。這起案件深刻警示我們:租車過程中,各方都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審慎行事,切莫因一時疏忽陷入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