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0月22日訊 據“云南發布”微信公眾號消息,日前,云南省印發《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租賃車輛管理辦法》。其中明確:公務出行確需租賃車輛,應當嚴格控制車型、頻次和費用,遵循經濟適用原則,公務出行租賃車輛應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應當租賃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嚴禁租用超標車、豪華車。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出行租賃車輛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保障效能,降低機關運行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云南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辦法》《云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公務用車平臺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出行租賃車輛,是指各單位在現有公務用車無法滿足工作需要時,向有資質企業租賃車輛自行駕駛或由租賃企業提供車輛及駕駛員保障公務出行,并支付相關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公務出行應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工具,確需租賃車輛的,應當嚴格控制車型、頻次和費用,遵循經濟適用原則。
第五條?公務出行租賃車輛實行“一事一租,定期結算”,原則上租賃車輛時長不得超過30日(含),確因工作需要租賃車輛超過30日的,報省機關事務局審批。
第六條?公務出行應優先使用本單位公務用車,確需租賃車輛的,須通過省級公務用車平臺選擇定點租賃企業,并按申請、審核等流程申請用車。
第七條?單位年度一個預算項目下的租賃車輛費用累計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確定供應商,報省機關事務局備案。
第八條?省級非駐昆單位按同城原則,在當地公務用車平臺定點租賃企業租賃車輛。若當地公務用車平臺無定點租賃企業或定點租賃企業的車輛無法滿足工作需要,需向非定點租賃企業租賃車輛的,按程序自行租賃車輛,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單位租賃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省級公務用車平臺定點企業無法提供的車型,需向非定點租賃企業租賃車輛的,按內控程序自行租賃車輛。省級部門報省機關事務局備案,省級事業單位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公務出行租賃車輛應符合《云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應當租賃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嚴禁租用超標車、豪華車。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交通狀況和人員數量等情況,合理選擇租用車型:
?。ㄈ┕珓粘鲂腥藛T7人(含)以上的,根據人員數量可選擇租賃中型客車或大型客車;
?。ㄋ模┩馐禄顒?、大型會議、重要接待等對車型有特殊需求的,以實際工作需要為準;
?。ㄎ澹岆U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特殊工作需要或因地理環境、道路通行條件限制等原因,可租賃越野車(含SUV)或其他所需車型。
?。ǘ┙哟霞壊块T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滇檢查、調研和考察等公務活動;
?。ㄋ模┍締挝粻款^組織前往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外的基層調研、檢查、督導等公務活動;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加強對公務出行租賃車輛及使用人員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租賃車輛用途,租賃車輛使用期間參照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嚴格公務租賃車輛費用管理,不得無預算、超預算列支租賃車輛經費,除特殊管理規定的資金外,其他都應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結算制度。
第十五條??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審核公務租賃車輛相關憑證,加強對工作人員出行和租賃車輛費用報銷的審核,對未履行審批程序擅自租賃車輛、無公務租賃車輛內控審批單等情況均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按照從嚴從簡,帶頭過緊日子,勤儉辦事業要求,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從嚴從緊編制和執行預算。嚴禁向下級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攤派或者轉嫁公務出行租賃車輛費用。
第十七條?公務出行租賃車輛(含自行招標供應商車輛)須將車輛基礎信息錄入省級公務用車平臺,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載北斗定位裝置,接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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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各省級部門對所屬單位租賃車輛行為負主體責任,具體租賃車輛單位負直接責任。各單位應建立公務出行租賃車輛內部審批制度,接受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省機關事務局、省財政廳建立聯合監督機制,定期開展跨部門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省公務用車平臺服務中心應按職責運用公務用車平臺信息化系統對公務出行租賃車輛情況開展信息化監督,建立定點租賃供應商考核評價制度,督促服務方做好車輛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出臺前,各單位通過招標采購程序已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協議)并在有效期內的,可作為過渡期延續至合同期滿,監督管理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对颇鲜∝斦d 云南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省級黨政機關公務出行租車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行〔2016〕1號)同時廢止。